現將《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獎補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獎補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有效降低城市貨運配送成本,緩解城區(qū)交通擁堵,促進低碳循環(huán)經濟發(fā)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獎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循申報、考核、公示、審批、發(fā)放等程序。
第三條獎補對象為在咸寧市溫泉城區(qū)、咸安區(qū)、咸寧高新區(qū)內從事生產經營,且經咸寧市(含咸寧高新區(qū))、咸安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登記確認,并被納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的市場主體。
授權咸寧市交通運輸局制定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市場主體認定標準。
第四條 獎補申請條件。
(一)申請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運營獎補應具備以下條件:
1.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須包含“道路貨物運輸”,且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2.擁有不少于10輛(含10輛)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的實際使用權或經營權;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須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車選型技術要求》(GB/T 29912-2013)的規(guī)定,并加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
4.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須采用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9)、《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35658-2017)、《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808-2019)、《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809-2019)及相關技術規(guī)范,且由交通運輸部按照《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guī)范》(交辦運〔2017〕16號)相關要求審查通過后公布的道路運輸車輛衛(wèi)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并將車輛定位監(jiān)測相關數據接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二)申請城市貨運配送基礎設施建設獎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城市貨運配送基礎設施被納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符合國家、省、市交通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相關標準,且在2021年3月31日前投入運營;
2.投入運營的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作為城市貨運配送一級節(jié)點,應具備倉儲、分撥、配載、配送、信息服務、中轉換裝等功能,突出干線甩掛運輸、多式聯運與末端城市共同配送有機銜接,實現干線規(guī)?;\輸與支線集散分撥一體化操作;
3.投入運營的公共配送中心作為聯接一級節(jié)點與末端共同配送站的城市貨運配送二級節(jié)點,應具備統一存儲、集中分揀、共同配送的集約組織等功能;
4.投入運營的末端共同配送站應包括貨物裝卸點、貨物集散點,能夠為終端客戶提供停靠、裝卸、分揀等服務,滿足周邊社區(qū)、高校、商務區(qū)等末端商品配送需求;
5.投入運營的智能快件箱作為末端投遞服務基礎設施,應具備企業(yè)投遞和用戶提取快件所需要求,同時為收件人驗收、拒收快件提供技術條件,滿足居民多樣化用郵需求。
(三)申請先進組織模式應用獎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市場主體被納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且通過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yè)認定考核,考核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2.市場主體通過共同(集中、夜間)配送模式,配送至中心城區(qū)商貿流通企業(yè)門店的貨運量占其全部商品城市配送業(yè)務貨運總量50%以上。
(四)申請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獎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市場主體應擁有信息化管理系統,且能夠實現對城市配送環(huán)節(jié)中關鍵作業(yè)區(qū)、車輛、貨物訂單信息化動態(tài)監(jiān)控功能;
2.市場主體相關數據能夠與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和咸寧市大數據平臺進行數據對接。
第五條 獎補標準。
(一)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運營獎補:
1.申請獎補的經營主體運營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須按照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要求對車輛進行統一標識,且滿足每個獎補周期內在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創(chuàng)建示范區(qū)內行駛載貨總里程6000公里以上,方可獲得獎補資金。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創(chuàng)建示范區(qū)內行駛載貨總里程自完成車輛統一標識噴涂,并將車輛定位監(jiān)測數據上傳至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之日起計算。獎補標準按照輕型封閉貨車(微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以下)、輕型封閉貨車(中面型,核定載質量1.2噸至2噸)、 輕型廂式貨車(輕卡型)、冷藏車等四種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車型劃分,每年每車獎補金額分別為0.6萬元、0.8萬元、1萬元、1.4萬元。
2.對納入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的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給予用電獎補,獎補標準為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年實際運營充電費用總額的20%,每年每車上限不超過0.2萬元。
3.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車輛運營獎補周期為2年,共分2個周期進行核算,每個周期為1年,首個核算周期自2021年1月1日開始。
(二)城市貨運配送基礎設施建設獎補:
1.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公共配送中心等在創(chuàng)建期內新投入固定資產并符合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功能,且在創(chuàng)建期內發(fā)揮作用的,經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后,按不超過總投資額(不含土地款)5%給予一次性獎補,其中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qū))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公共配送中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對末端配送站采用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統一標準進行改建,并在創(chuàng)建期內投入運營且發(fā)揮作用的,經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后,給予每個標準化末端配送站一次性獎補1萬元。
3.對用于快件收寄、投遞服務的智能快件箱在創(chuàng)建期內投入運營且新增智能快件箱達5組(含)以上的經營主體,符合《咸寧市智能快件箱管理辦法》要求的,經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后,按照1000元/組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
(三)先進組織模式應用獎補:
1.對采用共同(集中、夜間)配送模式并參與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且在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企業(yè)認定考核中獲評“優(yōu)秀企業(yè)”、“示范企業(yè)”稱號的市場主體,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10萬元獎補。
2.對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中采用標準化托盤從事城市配送業(yè)務的市場主體,一次性新購入1200mm×1000mm標準化托盤500個以上(含500個)的,按照每個新購入標準化托盤5元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不超過25萬元。
(四)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獎補:
對接入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并實現貨主對配送貨物信息查詢功能和監(jiān)管部門對配送環(huán)節(jié)中關鍵作業(yè)區(qū)實施監(jiān)控的市場主體,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補。
第六條 獎補資金申領流程。
(一)由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個獎補周期結束后15天內印發(fā)獎補資金申領通知,組織符合標準的市場主體開展獎補資金申報工作。
(二)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按照本辦法及獎補資金申領通知的要求,向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三)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對通過初審的市場主體名單,由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復審,并出具審計報告。
(五)對通過審查的市場主體名單、獎補類型、獎補金額及第三方審計報告,由市交通運輸局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5天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復核。異議屬實的,取消市場主體獎補資格。
(六)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擬獲獎補市場主體名單報市政府審批。根據市政府審批的獎補名單,按屬地原則,由市、區(qū)交通行業(yè)主管部門在30日內完成獎補發(fā)放工作。
第七條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建設所需獎補資金,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由市區(qū)財政分別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市場主體重復申領或以虛假情形申領獎補資金,經查屬實的全額收回獎補資金,取消其參與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體系資格;對失信問題嚴重的,納入交通領域“黑名單”,將失信記錄上傳至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在“信用咸寧”網站實時公布,實施跨部門多層級的失信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范圍為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區(qū),即咸寧市溫泉城區(qū)、咸安區(qū)、咸寧高新區(qū),有效期2年。本辦法由咸寧市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chuàng)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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